称加水浓缩汁为“100%橙汁” 这是国际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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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APP下载加水的浓缩橙汁还能称为“100%橙汁”吗?羊城晚报刊出的《汇源100%纯果汁配料里竟然有水,律师:包装涉嫌误导》(详见7月20日A8版)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汇源公司通过正式公函和有关报道予以回应,称“‘100%果汁’为国际通用,汇源果汁标识符合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连日来,围绕汇源果汁标注问题,不少读者致电记者提出诸多疑问;有的读者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江南APP下载加水的浓缩橙汁还能称为“100%橙汁”吗?羊城晚报刊出的《汇源100%纯果汁配料里竟然有水,律师:包装涉嫌误导》(详见7月20日A8版)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汇源公司通过正式公函和有关报道予以回应,称“‘100%果汁’为国际通用,汇源果汁标识符合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连日来,围绕汇源果汁标注问题,不少读者致电记者提出诸多疑问;有的读者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还有的读者在美国超市拍下橙汁照片,发到了记者邮箱。

  汇源公司在《关于对100%橙汁标签标注问题的说明》以及有关报道中称,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日本等,对使用浓缩汁制作的橙汁,在标签上也都标注为橙汁,并且标注其果汁含量为100%,与汇源100%橙汁的标注情况相同。

  对此,有读者称汇源说谎,“叫它(汇源公司)看看国际法规和橙汁产品吧”。该读者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CODEXSTAN247-2005《果汁和果肉饮料通用标准》第8条明确指出:如果产品含有或由浓缩果汁和水加工而成或产品是由源于浓缩的果汁和直接压榨果汁或果蜜制备而成的,词语“由浓缩品制”或“复原”一定要在紧靠连在产品名处出现,且在背景中明显突出,字体高度不小于果汁名称的1/2。

  在各大超市里,汇源橙汁的包装主封面只有“汇源”、“100%”特大字体和鲜艳的橙子图片,以及缩小的“橙汁”字样。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橙汁产品,标明了“ 100%浓缩橙汁”或“非浓缩橙汁”。11日,一位读者从美国超市拍下了一组橙汁包装照片,羊城晚报记者看到,其包装主封面标识不仅“100%”字体较小,而且标明了橙子的产地,更重要的是醒目位置标注着“100% Orange Juice Pasteurized / Not from concentrate (100%巴氏杀菌/非浓缩橙汁)”。

  与此同时,汇源果汁研发总监李绍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饮料通则的规定,行业内通称水和浓缩果汁混合物为100%果汁。

  值得一提的是,汇源橙汁所执行的标准号为:GB/T21731。因此,其产品理当围绕该标准来执行。

  而GB/T21731第4.1条把橙汁分为复原橙汁和非复原橙汁。同时规定,复原橙汁有两种配料,是水和浓缩橙汁的混合物(非复原橙汁的配料仅为橙果实,是单一配料,不是混合物)。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国家标准(GB/T21731)专门对复原产品和非复原产品作出了细分,并规定了不同的名称,属于果汁标准中的特例。其原因在于国家政策需要(橙汁的消费量比其他果汁大得多,属于重要产品),为了防止质量欺诈,因此该标准的制定明确参照了国际标准,有利于消费者在选购时能清楚辨别。

  每当汇源的产品被质疑时,总会出现一张“协会证明”。上述报道出街后,一份《关于对100%橙汁标签标注问题的说明》在中国果汁网上出现,引发读者热议。

  这份“中饮协[2016]68号”的证明,落款为“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时间是2016年7月22日。

  但记者求证发现,汇源公司是该协会的副理事长单位。该协会官网的副理事长名单里,有“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新礼”。

  汇源公司强调,只要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确果汁配料为水和浓缩果汁,就已经反映了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配料表和食品名称是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同标示项,因此,配料标注是否真实准确,与食品名称的标注无关。

  “这是企业有意为之。”行业专家张海(化名)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产品的使用者是消费者,名称的解读应当以消费者的常识为准,而不是以企业的理解为准。标签上的100%字样,厂家解读为果肉汁量100%,而消费者按生活经验解读为不添加其他物质的纯果汁。

  不少读者来电表示,已有河南、广东、重庆、成都和安徽等地的法院或食药监部门对汇源产品进行了审理判决和处罚。

  一份由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工商管城处[2014]402号)称,汇源橙汁200ml食品标签标示的汇源100%橙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及第4.1.2.1.1条“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一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