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浓缩苹果汁应对美国反倾销案带来的启示(之四)江南APP·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版/手机APP下载

果浆系列
 JN体育(接上期)中国浓缩苹果汁行业历时四载,面对美国反倾销从应诉到反诉再到胜诉,不仅是农产品行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最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历史上首次就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并获胜的案例。此案主要经过了四个阶段:  1999年l0月10日,美国8家果汁生产企业联手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国内果汁行业

  JN体育(接上期)中国浓缩苹果汁行业历时四载,面对美国反倾销从应诉到反诉再到胜诉,不仅是农产品行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最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历史上首次就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并获胜的案例。此案主要经过了四个阶段:

  1999年l0月10日,美国8家果汁生产企业联手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国内果汁行业企业在认真分析了应诉与不应诉的利弊后,有10家企业决定坚决应诉。二、面对美方诉讼税率的下调,不妥协

  经过调查后,美国商务部初裁,将反倾销税率下调至51.74%,降低了税率,是否可以展开“和谈”。经过充分的论证,企业决定继续应诉,不妥协。

  2000年7月4日,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果汁对美国出口构成倾销,并认定倾销幅度分别为0到51.74%,除一家企业获得零税率外,在10家应诉企业中,5家企业分别获8.98%至27.57%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的企业的税率一律为51.74%。从此裁决结果看,美国已呈败局。然而,对应诉企业来说,此裁决结果却远远不能满足。因为美国商务部裁决报告中仍存在多项引用数据明显不公之处。为此,部分企业决定继续上诉,直至打到零税率。2000年7月,9家上诉企业针对美国商务部不公正裁决向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要求判决美国商务部对终裁税率进行重新修正。同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原审的重审结果,继一审1家企业获得“零税率”外,10家应诉企业中又有5家企业获得“零税率”,使零税率由原审的一个扩大到6个。四、面对10家企业6家得到零税率的结果,进一步抗辩上诉初裁除零税率外,剩下4家的加权平均税率却由先前认定的14.88%提高到28.33%,未应诉企业仍为51.74%。按照美国反倾销法,零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零税率时,美国商务部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依据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作出这样的裁决。我方企业针对美国商务部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决方式,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进一步提起抗辩。2003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次下发了表决意见,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在2002年11月对6家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零税率”的再次核算,4家企业终于获得了加权平均3.83%的税率,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仍维持51.74%不变。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确认了上述裁决结果,我国企业获得了最终的胜利。此次反倾销应诉的十家果汁企业,总产量占中国浓缩苹果汁总产量的60%,此案的胜诉可以说是整个行业获胜,为中国其他相关产业应对反倾销树立了典范。此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一、面对“洋官司”,行业企业必须要团结一致,勇于应对在这起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中,我国30多家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报名应诉的只有15家,最后线家。主要有‘三怕’,一是怕输;二是怕难,不懂国际贸易法规、法律程序;三是怕痛,打国际官司,需要大额律师费。正是由于这“三怕”,才导致了一些果汁企业不应诉,被迫接受51.74%的高税率苦果。面对国际贸易纠纷以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企业一定要解决不良心态的问题,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和逃避思想。实践证明,唯一能够拯救自己的就是必须勇于面对,齐心协力地奋起应诉,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一起反倾销案子涉及的问题很多,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也很复杂,综观浓缩苹果汁这个案子,应该说,与国内企业缺乏大局观念,无序竞争、低价出口有着重要的关系。近年来,我国浓缩苹果汁加工业发展迅猛,出口量从1999年的18万吨到2002年的30万吨,3年间增长了67%,占世界贸易总量的41%。国内不少企业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压价。反倾销之前的1995—1998年,我国对美出口果汁由几千吨迅速增加到了4万多吨,而价格却由1500美元跌落到500美元左右。许多企业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出多少价是自己的事情,尽管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实施中效果不理想。国内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在国外市场上“中国人自己打自己”、外国人联手打我们,打到一定程度再实施反倾销,反手再打我们。苹果汁反倾销一案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和“特保条款”将长期影响我国对外出口,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由于美国在中国入世谈判中将两项对中国极为不利的条款强加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十五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允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时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允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使我国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时更加困难。在浓缩果汁反倾销一案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时,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选用印度作为第三替代国确定我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第三替代国劳动力等成本远高于我国,导致我国企业在初裁时被课以高额临时税。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反倾销措施包括:(1)临时反倾销措施,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缴纳现金保证金和保函等形式。(2)价格承诺,指在进口方反倾销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出口经销商主动承诺提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的行为。(3)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议等。

  任何一个反倾销行为都会牵涉到许多利害关系方,为了使不同利害关系方的正当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障,并给予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方再次申诉的机会,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大多数国家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制度、司法审议制度等,目的是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裁定,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调查与裁决权力的滥用。因此,企业在获得调查机关的最终裁定后,并不意味着就被宣判了死刑,应通过各种复审,争取更好的结果。